二版序
本書將沒收新制納入,設計三題練習題(原則上看似三題,但包括進階題目其實共九題),希望可讓初學者儘快抓住重點。本書學習方法已於導讀中詳細說明,但仍有學生在作答刑總題目時,仍一味地繞著行為人所犯罪名論述,忽略了刑法總則基本原理原則非在討論犯罪罪名之構成要件,且未深入學理,僅直觀地以文字表面意義闡述,希望迅速取得答案,不問思考流程、過程演繹。如此一來,與未學習法律的門外漢並無二致,在法律解釋上只剩文義解釋及市民解釋;又夾雜個人情緒、觀感,毫無立論基礎,自以為是。事實上法律的學習是不能一蹴可幾,即使是天賦異稟,面對龐大學理、繁雜資料,而且隨著時代演進變化,制度的轉向,都需要花費時間及精神去歸納、整理、消化、融會貫通。法律涉及人權,尤其是刑法,可以懲治殺人者,解讀錯誤,也會變成害人的工具,不能不慎重啊!
感謝大家對本書的支持,當然,本書難免有疏漏或不盡充分之處,尚待讀者不吝指正。
有學生問我:
他很努力了,為什麼分數只有這樣?
他很認真地把書從第一頁讀到最後一頁,為什麼分數還是這樣?
我想問:
你是不是只是「看起來」很努力?
你是不是只是「覺得」很認真?
曾淑瑜謹誌
2017年9月
導讀
上課時我常常提醒同學,刑法實例題的解答類似建構式數學的架構,重在解題邏輯過程的演繹,此不但是在將來擔任法官(檢察官)或律師,判決書或答辯書能受到驗證,甚至是國家考試時,更能看出考生法律功力的深淺。因此,在法律系初學者就應該熟練邏輯三段論證,建立正確的讀書方法。
一般我們所看到的判決書,不外由「判決主文」、「事實」、「理由」(法律解析說明適用及證據取捨)組成,因刑法是實體法,實體法的運用不考慮證據取捨的問題,故在解題時,對照前開判決書撰寫的模式,除了證據取捨可略,「題目」就是前開所稱「事實」,且倘若題意不明,則須考生進一步假設,以利與法條適用勾稽;而「判決主文」就是結論-本題的答案。基此,謹記下列答題順序:
一、引法條(或法理)
二、說明法條(或法理)
三、依題意
四、做結論
假設題目是甲開車撞到乙,如果題目已提供甲肇事當時的情狀,例如甲、乙結怨甚深,某日甲在路上撞見乙竟然與甲前女友親熱,遂開車衝撞乙,判題時你自可以判斷甲的行為是故意的,至於其行為究竟是殺人?傷害?則須進一步論斷。倘若題意情狀是甲「不慎」撞到乙,那可能就要判斷甲的過失行為究竟成立過失致死罪?或過失傷害罪等等?是故,依前述答題順序,作答如下:
一、甲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罪(或第277條普通傷害罪、第276條過失致死罪、第284條過失傷害罪)。
二、說明前開法律中有關相關法律用語,例如「故意」或「過失」的定義及適用、殺害與傷害的區別、既未遂的認定等等。
三、將前述法律解析說明適用與題目提供的情形相勾稽。
四、做出甲竟究成立何種罪名的結論。
應注意的是,考試時如果發法條給考生(或在題目上已加註法律條文內容),則答題時引用正確的條文內容乃是理所當然,就算你將法律條文整個抄下來,自然不會給分。又題目內容是出題老師所提供的事實,全抄當然也不會有分數。由此可見,要看出考生法律功力深淺,主要看前開答題順序「二、說明法條或法理」的內容是否充分。換言之,法律人清楚理解法律要件、解釋(法理內容),在邏輯驗證下正確判題,說理明白,即為勝出的關鍵。
本書的實例題是針對刑法總則而設計,雖亦有刑法分則罪名之適用,但配置重點的關係,較著重刑法總則的運用。尤其是刑法總則較常見法理的適用,在此情形下,你自不能省略背誦相關學說的基本功。也許有同學會問,現在的學說這麼多,見仁見智,結論也因此有所不同,那怎麼辦?因為結論乃解析說明法律(或法理)演繹,著重邏輯推理,除非實務或學說的通說已明顯地傾向採某一說的見解,否則仍應儘量援引各家學說或見解說明,例如認定犯罪行為人與結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的題目即是適例。